各省轄市(shi)、濟源示范(fan)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ju),航空港(gang)區組織人社局(ju),省直(zhi)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建筑專業人才評價機制,推動我省工程系列建筑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我省工程系列建筑專業人才特點及發展現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協調一致,我們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專業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工(gong)程系列(lie)建筑專(zhuan)業中高級職稱(cheng)申報評審標準(zhun)
一、為培養(yang)造就高素(su)質、社會(hui)化的(de)工(gong)(gong)程(cheng)建設(she)領(ling)域(yu)專業技(ji)(ji)術(shu)人才(cai)隊伍(wu),充分發(fa)揮(hui)工(gong)(gong)程(cheng)建設(she)領(ling)域(yu)專業技(ji)(ji)術(shu)人才(cai)在科技(ji)(ji)發(fa)展和經(jing)濟建設(she)中的(de)作用,推動技(ji)(ji)術(shu)創新、科技(ji)(ji)成果轉化和實現高新技(ji)(ji)術(shu)產業化,根據我(wo)省(sheng)深化職(zhi)稱(cheng)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wo)省(sheng)工(gong)(gong)程(cheng)建設(she)領(ling)域(yu)專業技(ji)(ji)術(shu)人才(cai)隊伍(wu)實際(ji),制定本(ben)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yu)全(quan)省從(cong)事(shi)建設工程(cheng)相關工作(zuo)的企(qi)、事(shi)業單位在崗的工程(cheng)技(ji)(ji)術(shu)、技(ji)(ji)能(neng)人員的職稱申(shen)報與(yu)評審。
三、評審(shen)工作實(shi)行面試(shi)答辯與(yu)專家評審(shen)相結合的(de)評價辦法。
四、堅(jian)持德(de)(de)才(cai)兼備,以(yi)德(de)(de)為先。堅(jian)持把品德(de)(de)放在評審的首位(wei),重點考察人才(cai)的職業道德(de)(de)。對(dui)剽(piao)竊他人技術(shu)成(cheng)果或造假等學(xue)術(shu)不端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zhi)”。
一、申報(bao)條件
(一)必備條件
1.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2.熱愛本職工作,能夠全面履行現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3.任職以來年度及任期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二)學歷和任職年限,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 申報工程師職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
(2) 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師滿2年。
(3) 具備(bei)大學(xue)本(ben)(專)科學(xue)歷或學(xue)士學(xue)位(wei)、或全日制技工(gong)(gong)院校(xiao)高級(ji)工(gong)(gong)班(ban)、預備(bei)技師(shi)(shi)班(ban)、技師(shi)(shi)班(ban)畢業,取得并聘任助理工(gong)(gong)程師(shi)(shi)滿(man)4年。
(4)中專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師滿5年。
(5)取得相應專業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技能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6)在技能崗且從事本專業的“河南技術能手”獲得者。
(7)非公有制領域無任何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大學本科或學士學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大學專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8年;中專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可破格申報工程師。
2.申報副高級工程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師滿2年。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并聘任工程師滿5年。
(3) 取得相應專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技能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 在技能崗且從事本專業的“全國技術能手”或“中原技能大獎”獲得者。
(5) 非公有制領域無任何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4年,可破格申報副高級工程師。
二、評審條件
(一)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
1. 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較全面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2)熟悉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法律、法規,能正確運用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3)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發展現狀、發展趨勢及相關專業知識。
2.工作能力與經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能根據工作任務合理選用工作方法或技術手段,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具有編寫技術總結和報告的能力與經歷。
(2) 具有在專業工作中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3) 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學習的能力與經歷。
(4)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具有下列實踐經歷之一:
從事建設科研、建設勘察、建筑設計、結構設計、巖土工程、城鄉規劃、建筑電氣、暖通空調、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測繪、風景園林、防護、防化、腐蝕與防護、建筑智能化等與科研、勘察、設計、規劃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完成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
②參與完(wan)成一項以上中型(xing)工程(cheng)建設項目的勘(kan)察、設計。
③參與完(wan)成一項(xiang)以上縣以上城(cheng)市(shi)總(zong)體規劃(hua)(hua)、城(cheng)市(shi)詳細規劃(hua)(hua)、專項(xiang)規劃(hua)(hua)、風景名勝區規劃(hua)(hua)項(xiang)目(mu)。
④參與完成一項以(yi)上縣以(yi)上中(zhong)型市政公(gong)用(yong)工程建設項目的規(gui)劃(hua)、設計工作。
⑤在工(gong)程建設(she)項目中推(tui)廣應用本專業(ye)新(xin)技術、新(xin)工(gong)藝、新(xin)材(cai)料、新(xin)設(she)備三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部門組織鑒定。
⑥參加編制省(sheng)以(yi)上工程(cheng)建設標準(zhun)、規(gui)范、規(gui)程(cheng)、標準(zhun)圖集。
從事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土木工程、公用設備、給水排水、光源與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與工程施工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完成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
②參與完成過一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監理)。
③參與完成過二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承包(監理)。
④在工程建設項(xiang)目中推廣應用(yong)三項(xiang)以上本專(zhuan)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bei),并經市(shi)級以上相關(guan)部門(men)組織(zhi)鑒定。
⑤參加編制省以上(shang)工程建設標(biao)準、規范、規程、標(biao)準圖(tu)集。
從事建設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建筑工程技術、工程咨詢等與工程管理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完成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
②參(can)與完成過一項(xiang)以上中型工(gong)程(cheng)建設項(xiang)目的(de)建設工(gong)程(cheng)管理、房地產開發(fa)、質(zhi)(zhi)量(liang)安全監督、工(gong)程(cheng)質(zhi)(zhi)量(liang)檢測工(gong)作(zuo)。
③參(can)與完成一項(xiang)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xiang)目的可行性研(yan)究、工程造(zao)價成果或招(zhao)標文(wen)件的編制。
④參加編制省(sheng)以上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標準、規范、定額。
3.業績與成果,符合(1)至(3)條中的一條以上或(4)至(17) 條中的三條以上:
(1) 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一項以上。
(2) 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一項以上。
(3) 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一等獎一項以上。
(4)獲得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一項、三等獎二項)。
(5)獲得省轄市級優質工程獎項目一項以上或省轄市(廳) 級以上優質結構工程獎二項以上。
(6)參與編寫行業、省級以上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標準圖集、導則、團體標準一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與完成一項省轄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或研究開發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一項以上,通過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8) 經省轄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審批、采納的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市政公用工程、風景名勝區規劃項目的完成人。
(9)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一項以上或與本專業有關的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二項以上。
(10)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獲得省級行業管理獎一項以上。
(11)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成功推廣應用三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并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或撰寫省級以上工法一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
(12) 作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一項企業自主研發科研課題,并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13) 作為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一項中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
(14)作為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二項小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本條僅適用于縣及縣級市<不含市轄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和小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
(15)編寫培訓教材、技術手冊、操作手冊、施工方案、一項以上。(本條僅適用于縣及縣級市<不含市轄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和小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
(16)作為獨著或主編,正式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譯著、培訓教材、技術手冊一項以上。
(17)在專業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本專業技術榮譽;獲得企業內部評選的高質量的技術標兵、技術骨干技術榮譽稱號。
破格評審工程師職稱,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和經歷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業績與成果條件中(1)至(3)的兩條或所有條件中的四條以上。
(二)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
1. 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全面、系統、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所必備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某一領域的理論或技術具有深入和獨到的見解。
(2) 熟悉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和主要技術知識。
(3) 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
(4) 較熟練地掌握本專業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編制依據。
2.工作能力與經歷,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熟練掌握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標準、規范、規程和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3)具有解決本專業與相關專業互相配合、協調中的有關技術難題的能力與經歷。
(4) 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學習的能力與經歷。
(5)任工程師期間,具有下列實踐經歷之一:
從事建設科研、建設勘察、建筑設計、結構設計、巖土工程、城鄉規劃、建筑電氣、暖通空調、建筑裝飾裝修、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測繪、風景園林、防護、防化、腐蝕與防護、建筑智能化等與科研、勘察、設計、規劃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完(wan)成(cheng)省級以(yi)上(shang)科(ke)研(yan)項目(mu)或二項以(yi)上(shang)本專(zhuan)業市級以(yi)上(shang)重(zhong)點科(ke)研(yan)項目(mu)。
②作為項(xiang)(xiang)目負責(ze)人、專業負責(ze)人或主要(yao)參(can)加人,完成一項(xiang)(xiang)以(yi)上大型工程建設(she)項(xiang)(xiang)目或二項(xiang)(xiang)以(yi)上中型工程建設(she)項(xiang)(xiang)目的勘(kan)察、設(she)計。
③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單項用地面積10公頃以上)、專項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項目的主持人,或二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審批、采納。
④縣以(yi)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建(jian)設項(xiang)目規劃、設計的主(zhu)持(chi)人,或二項(xiang)以(yi)上的主(zhu)要完成人,并經省級行(xing)政主(zhu)管(guan)部門審批、采納。
⑤作為(wei)專(zhuan)業負責(ze)人(ren),在工(gong)程建設項目(mu)中推廣(guang)應用本(ben)專(zhuan)業新技術、新工(gong)藝、新材料、新設備二項以(yi)上(shang),并經省(sheng)級以(yi)上(shang)相關部門組(zu)織(zhi)鑒定。
⑥參加編制省以上工程(cheng)建(jian)設標準、規范、規程(cheng)、標準圖集。
從事建筑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土木工程、公用設備、給水排水、光源與照明、市政公用工程等與工程施工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can)與(yu)完成省級以(yi)(yi)上(shang)科(ke)研項(xiang)目或二項(xiang)以(yi)(yi)上(shang)本專業市級以(yi)(yi)上(shang)重(zhong)點科(ke)研項(xiang)目。
②省(sheng)業務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省(sheng)轄市下達的(de)科研(yan)項目或重點(dian)工程(cheng)建設(she)項目的(de)主(zhu)持(chi)人,或二項以上的(de)主(zhu)要完成人。
③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監理)或二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監理)。
④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過一項以上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監理)或二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監理)。
⑤具有(you)較強的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在本專業技術管理(li)、提高工程質(zhi)量等工作中有(you)重大(da)突破,并經(jing)市級以(yi)上行政(zheng)主(zhu)管部門驗收。
⑥作為主要(yao)技(ji)(ji)術負責(ze)人,在工程建(jian)設中推廣應用五項以上具有較高(gao)水平(ping)的新(xin)技(ji)(ji)術、新(xin)工藝、新(xin)材料(liao)、新(xin)設備,并經省級以上相關部(bu)門(men)組織鑒定。
⑦參加(jia)編(bian)制省(sheng)以上工程建設(she)標準(zhun)、規(gui)范、規(gui)程、標準(zhun)圖(tu)集(ji)。
從事建設管理、房地產開發、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建筑工程技術、工程咨詢等與工程管理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①參與完成省級以(yi)(yi)上(shang)科研(yan)項(xiang)(xiang)目(mu)或二項(xiang)(xiang)以(yi)(yi)上(shang)本專業市級以(yi)(yi)上(shang)重(zhong)點(dian)科研(yan)項(xiang)(xiang)目(mu)。
②作為主要完成(cheng)人(ren),承擔過一項以(yi)上(shang)大型(xing)(xing)工(gong)程或二項以(yi)上(shang)中型(xing)(xing)工(gong)程建設項目(mu)的建設工(gong)程管(guan)理、房(fang)地產開發、質(zhi)量安全監督、工(gong)程質(zhi)量檢(jian)測工(gong)作。
③作為主要完(wan)成(cheng)人,完(wan)成(cheng)二項以上省重點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jiu)、工程造價成(cheng)果(guo)或招投標(biao)文(wen)件的編制。
④參加編制一項以(yi)上(shang)行業或省級以(yi)上(shang)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fan)、定額。
3.業績與成果,任工程師期間,符合(1)至(3)條中一條以上或(4)至(15)條中的三條以上:
(1)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項以上。
(2)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項以上。
(3)獲得國家級工程獎項一項以上。
(4) 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一項以上;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一項、二等獎二項、三等獎三項)。
(5) 獲得省級工程獎項或國家專業行業工程獎項一項以上。
(6) 參與編寫國家、行業、省級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標準圖集、導則一項以上,并正式公布實施。
(7)參與完成一項省轄市(廳)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課題,或研究開發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一項以上,通過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一項或省轄市(廳) 級二項以上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經同級主管部門批復并組織實施。
(8) 參與完成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權限評審通過、批復、采納的大型城鄉規劃項目一項以上或中型城鄉規劃項目二項以上。
(9)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一項以上。
(10) 在建設工程管理中,獲得省級行業管理獎二項以上。
(11)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推廣應用六項以上(限前三名)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或撰寫省級工法二項以上(限前五名),并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
(12) 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企業自主研發科研課題二項以上(限前十五名),并經省級以上相關部門組織鑒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13) 作為參建責任單位,參與完成一項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或二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咨詢類、工程質量檢測、測繪等專業參評人員,參與完成的工程建設項目須滿足大型三項以上或中型六項以上,并通過竣工驗收。
(14) 小微企業、縣及縣級市(不含市轄區)以下事業單位人員,參與完成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權限評審通過、批復、采納的小型城鄉規劃項目三項以上;參與完成小型工程建設項目三項以上,并通過竣工驗收。
(15) 獨著正式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譯著一部以上;或作為第一主編正式出版發行培訓教材、技術手冊一部以上;或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以上。
不符合以上學歷條件的須破格評審,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及經歷外,還須符合業績與成果(1)至(3)條件中的二條以上或全部條件的四條以上。
一(yi)、本標(biao)準中所規定的學歷、任職年限(xian)、專(zhuan)業理論知識、工(gong)作能力與經(jing)歷、業績與成果的條件,必須(xu)同時(shi)具備,相互之(zhi)間不能交叉使用。一(yi)項(xiang)科研(yan)項(xiang)目(mu)、課題或工(gong)程(cheng)建設項(xiang)目(mu)多次獲獎,只能作為業績與成果的一(yi)條,不能重復使用。
二、國家科學技術獎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科學技術獎是指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是指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各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各類獎項以正式文件、獲獎證書為準。
三、國(guo)家級(ji)工程類獎(jiang)項、省級(ji)工程類獎(jiang)項以功勛(xun)榮譽表彰(zhang)部門清(qing)理優(you)化后的(de)獎(jiang)項為準,清(qing)理優(you)化前的(de)有關獎(jiang)項仍然(ran)有效。(具體(ti)獎(jiang)項認定由年度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
四、項目(mu)的(de)獲(huo)(huo)獎(jiang)者是(shi)指等級額定獲(huo)(huo)獎(jiang)人員,以獲(huo)(huo)獎(jiang)證書注明的(de)人員名單為準。
五、各級科研項目(mu)或重點工程建設項目(mu)的完(wan)成人以有關主管部門的文(wen)件為依據(ju)。“驗(yan)收”、“鑒(jian)定”、“批(pi)復”、“采納”須提交相應(ying)文(wen)件。
六、本專業(ye)“新(xin)(xin)技術、新(xin)(xin)工藝、新(xin)(xin)材料、新(xin)(xin)設(she)備”指國家(jia)住房(fang)城鄉建設(she)主管(guan)部門頒發(fa)的(de)“建筑(zhu)業(ye)十(shi)項新(xin)(xin)技術”或公告的(de)“推廣(guang)應用新(xin)(xin)技術”為準(zhun)。
七、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劃分,以建設部文件(建市函〔2004〕56號及建市〔2004〕85號)規定的為準;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八(ba)、有(you)數量(liang)(liang)級別概念者,凡是某數量(liang)(liang)級別以(yi)上(shang)或(huo)以(yi)下(xia)者,均含本(ben)數量(liang)(liang)級別。
九、論(lun)文:本標準(zhun)所(suo)述(shu)核心期(qi)刊(kan)(kan)主要指:《中文核心期(qi)刊(kan)(kan)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核心庫》中收錄的(de)核心期(qi)刊(kan)(kan),具體以作者發表論(lun)文的(de)當(dang)年是否被收錄為準(zhun),不含增刊(kan)(kan)、專刊(kan)(kan)、特刊(kan)(kan)等。
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正式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培訓教材、技術手冊。
十、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專業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的通知》 (豫人社辦〔2021〕66號)同時廢止,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